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提高所学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促进我院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

第二条 考试资格审查

1、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交课属院、系、部汇总,各院、系、部将审查结果在复习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实训处,教务实训处在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1) 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课程免修除外)。

(2) 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3) 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3、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实训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三条 考试组织

1、教务实训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考试工作,包括考试时间安排、组织试卷审查及印制等工作。各院、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工作,包括命题、试卷装订、保存以及评卷、考试情况分析总结等。公共基础课统考科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专业课由各院、系、部负责组织考试。

2、各院、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监考教师和学生考风考纪会议,增强监考教师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纪律》等文件,向学生宣讲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3、 考试期间,教务实训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

各院、系、部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4、 学校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学期中结束课程的集中考试由院、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实训处协调。

5、 考试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隔位就座安排考场。学校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实训处统一安排,院、系、部安排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实训处协调,院、系、部统一安排考场。

6、所有考试都必须安排监考人员。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超过30人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2人以上设主监考1人,其余为副监考。

7、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的,应提前2天向考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四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课程小论文、大型作业(设计)、操作,或兼用;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方式。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考试内容及方式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提出实施办法,并经院、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实训处备案。

第五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2、全院性公共必修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的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需经院、系、部主任审定。

3、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第六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

1、试卷应写明课程名称、使用班级、每张都应标明页码,要按学校统一要求格式排版。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发生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及答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学号、姓名等项。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所持有效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单》,事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同意用于考试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十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要关心和爱护考生,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在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班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教师未发现,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后,监考教师作严重失职造成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当众宣布考试剩余时间。

第十四条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然后收回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如实、准确填写《考场记录单》,随试卷一起交教务处试卷保密室。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试卷按学号排序,然后加上试卷封面进行装订,试卷不得漏装、倒装、错装。要认真填写试卷封面上的有关内容,经检查无误后交考务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各院、系、部提前安排好领取考后试卷人员,每场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领取本院、系、部所开课程试卷并签字。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考生在每科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的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第十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将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

第二十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第二十二条 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或其他人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试卷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拿纸。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保持安静,独立答题。考生有下列违反纪律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通报批评:

1、携带资料进入考场并抄录资料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者;

3‍‍、帮助他人作弊者;

4、考试时间结束,仍强行答题者。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除该科成绩判零分外,并视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交换试卷者(包括主动交换者与被动交换者);

2、替考与被替考者;

3、有组织的策划集体作弊者;

4、故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5、辱骂监考教师、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者

6、其他严重违纪作弊者。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老师,并退出考场,离开试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在规定时间内答不完者,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凡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考查的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制标准记分。即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中;60—69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

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并在评阅的题首处签名。

3、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判,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根据。

4、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际操作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总成绩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30-40%。一般情况下,一门课的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5、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10分记分。

6、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

7、教师通过试卷评分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填写《成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成绩管理

1、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评分,填写(录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阅卷教师的姓名及阅卷日期,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留系部存查,一份交教务处。

2、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要将试卷交课程所属院、系、部登记存档。

3、教务实训处和院、系、部有权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4、成绩登记表交教务处前,教师可以拒绝学生查卷问分。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5、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不准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统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查询。

6、阅卷结束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院、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该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实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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