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生入学后,经教务处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学生凭学生证可以在寒暑假购买优惠火车票,每年限购四次。充磁在寒暑假前两周内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条、学生证和校徽应随身携带,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如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改变优待乘车区间时,应由家长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派出所和学生所在院系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生证遗失者,需向所在院系部报失。补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院系部审核同意并报学工部(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院系部将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名单集中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联系媒体统一发布遗失声明,所需费用由申补学生证的同学自理。

第七条、遗失声明发布后,各院系部到学工部(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或送人;

2、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校徽;

3、在申请补办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由各院系部收回,交学工部(处)注销。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